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以下中国社保网小编DL为大家收集的2016年大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政策,仅供参考!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和改善住房条件的融资体系,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第三届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意见》,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放宽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主体
将《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 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主体必须是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或配偶”放宽至“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主体,可以是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或配偶,以及双方的父母和子女”。
(一)未婚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由父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父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由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父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同一提取理由,产权所有人或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户成员每人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职工,不得再以家庭户其他成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家庭户的认定以户口簿记载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为准。
(六)提交资料及其他相关要求按《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执行标准
将原执行的“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结清原购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
三、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将原执行的“大理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含单、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为单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为双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60万元(不含)以上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时间必须在12个月内”。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2016年大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政策”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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