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职工在购房时使用公积金贷款,在当前我市职工对公积金贷款需求较大的情况下,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借款人按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月支付给借款人。
贴息贷款是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享受公积金中心利息补贴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贴息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公积金贷款轮候或申请公积金贴息贷款。
第五条 使用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视同为使用公积金贷款,适用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贴息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七条 贴息资金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公积金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上一年度公积金存贷比和公积金贷款申请排队轮候的情况,适当控制公积金贴息贷款规模。公积金存贷比高于80%时可启动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75%时应停止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70%时应启动公积金贴息贷款置换。
第九条 年度贴息贷款总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上一年度存贷比及实际贷款情况进行测算,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各承办银行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上一年度各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额进行比例分配。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 贴息贷款对象是指在广州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第十二条 贴息贷款的贷款条件按《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及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个人可贷额度及贷款最长期限按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的利率按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参考受委托银行同期同档次执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超过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以贴息。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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