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市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40万元调整到60万元。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我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此次调整包括将连续缴存12个月调整为6个月。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据悉,此条款也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行。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我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开办办理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第一次提取不超过1年租金费用,1年租金费用提取上限为2万元,每次提取间隔须12个月以上。
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租赁合同和缴款收据,提取额度不超过所付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提供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提取额度为所支付的租用费用支出,但不得超过提取租金上限。
2014年11月1日以后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当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商品房合同或契税、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产权证,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职工及直系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证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和直系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自负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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