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落实农民工公积金制度 鼓励在城市购房落户
支持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赁公租房及其他住房
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鼓励农民工在城市购房落户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指导意见》,提出2015年在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的同时,将建立农民工住房保障长效机制。
自2013年起,我省每年开展“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为农民工申请公租房提供优惠政策。根据《意见》,今年这些政策将得以延续,包括各地将当年竣工公租房的30%,定向供应农民工;向农民工供应的公租房平均租金,按市场租金50%左右确定等。同时,将根据农民工经济条件和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
农民工申请公租房,将逐步消除户籍差别。《意见》要求,将按照城镇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同品质的住房保障。除对农民工在当地的居住(就业)年限作适当规定外,各地不得对农民工设置其他排斥性规定。《意见》要求,逐步放宽农民工购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限制,允许成都等省政府批准的公租房“租改售”试点城市,将向农民工出售公租房纳入试点范围。落实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赁公租房及其他住房;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鼓励农民工在城市购房落户。
《意见》提出,力争在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和实施体制机制,使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和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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