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课题组
2004年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3号令)规定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型管理模式,通过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从而指明了我国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方向。但目前很多企业对企业年金规范运作的现实意义尚存在着许多疑问和顾虑,因而导致了企业年金规范运作进程缓慢。在此,我们拟通过评述国外企业年金的运作实践来说明企业年金规范运作的必要性及制度安排。
一、建立受托主体,明确企业年金的管理责任
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是进行年金管理的前提。企业年金作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生活福利的资金,需要明确其受托主体,从而确立责任主体。企业年金计划一旦建立,就类似于一个法人实体,需要有独立的受托人来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
2004年OECD颁布的《企业年金治理准则》指出,每个企业年金都应设立一个受托主体,这个主体机构有管理企业年金的法定权力,并对确保遵守协议条款及维护计划的参与成员和受益者之最佳利益负有最终责任。为了防止为计划参与人建立退休福利保障这一监管目标落空,OECD对受托主体的责任界限作出了相对比较严格的界定,即受托主体可以将营运责任赋予养老金实体内部人士或外部服务提供商,并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但对企业年金主要目标能否实现负最终责任的还是受托主体,即使是在业务外包的情况下。目前国际上企业年金受托模式的主流趋势是举办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委托法人受托机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相关事务,这种受托模式在责任承担上较为清晰明确。例如1925年《英国受托人法》规定,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不对其基于善意雇佣的代理人所造成的过失承担责任。《美国雇员退休收入法》规定,受托人所承担的信托责任按照员工对个人投资或集合投资的选择而有所不同,在后种情况下受托人将承担较多的信托责任,但也是非完全责任受托人,只需对自己是否依法委托或者选择代理人负责。另外,英美等国的雇主也为受托人购买责任险,以降低风险。
23号令规定了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担当受托人角色,并且明确指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这一信托关系的明确,为年金基金财产独立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证,为年金受益人提供了权益保障。
二、增强企业年金的独立运作能力,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企业年金固然以企业为主体举办,但如果企业在其运营管理上参与过多,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和巨大的管理风险。在2005年10月份发生的美国最大的汽车配件生产商德尔福破产案中,德尔福未来养老金债务的价值约为85亿美元,其中约有4.3亿美元没有做实。在该公司的破产和债务重组过程中,员工的养老金受到很大损失。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由于为德尔福的养老金负债作担保也受到了影响,未来可能承受15亿至110亿美元的担保负担,再加上自身沉重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负担,相当于为其生产的每辆汽车增加1500美元的成本或者降低3%的收益。当前美国的养老金危机为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只有保持和增强企业年金的独立运作能力,避免企业参与年金的运营管理,才能有效防范风险,切实保障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这些问题目前存在于很多美国公司中,尤其是航天、钢铁行业的企业,其养老金计划由于无法承受巨大的资金缺口带来的压力而几近破产,也使得为其担保的联邦养老金保障公司(Pension Benefit Guaranty Corp. PBGC)的财政状况面临巨大危机。PBGC的单雇员计划的余额从2000年的正10亿美元下降到了2004年的负23亿美元,其支付金额则在短期内迅速增加——1990-2001年从约0.2亿美元上升到约1亿美元,而2001-2004年则从1亿美元迅速上升到了3亿美元。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SFB)提供的数据表明,在美国S&P500指数中四分之三的公司都建有DB养老金计划,其中约有13%的资金缺口,规模约为1650亿美元。与其他没有直接养老负担的企业相比,这些公司的竞争力因此下降很多。
为从制度上防范以上风险,避免企业背上养老金的沉重负担,20号令和23号令明确规定了我国企业年金运营采取完全个人账户积累和固定缴费模式,将到期必须支付的表内债务转化为固定支付的当年支出,加之企业可依据其经营效益和薪酬解决方案灵活缴费,更容易控制财务状况,减轻其在企业年金管理和待遇支付方面的负担,提高竞争力。当前我国还有约500亿元的存量年金资产,基本上分布于大型企业集团,其运作模式大多是由企业的财务公司将年金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周转。这种运作模式具有操作简便、易于管理的优势,但也存在隐含的风险,即一旦企业自身运营绩效降低,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就会受到影响,甚至会因企业破产而使这部分资金的实际支付转化为政府养老负担。为此,23号令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都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有效地规避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与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关联度较高的风险。
三、由专业机构进行专业管理,提高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通常由企业财务部门或当地社保机构运营,专业化程度低、投资效率不高、投资风险较大。23号令明确了企业年金采取市场化管理的原则,以充分发挥市场在竞争性领域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年金运营效率。
国外企业年金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也表明:应当坚持市场化运营,即由专业机构来负责企业年金的运作和投资管理,实行专业化操作,从而提高运作效率和投资收益。智利养老金改革是一个可以从正反两方面为我们提供借鉴和警示的典型案例。智利于1924年建立起包括疾病、养老和伤残保险在内的职工保险金制度,对私营企业和公营部门全体职工提供社会保障;1952年正式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即由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机构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收缴保险费,然后统筹支付保险金。这套体系在经过一段时期运作后,暴露出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支付负担沉重、管理费用高和财政补贴成本大等弊端。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智利于1980年建立了以个人资本化为基础、由私人营运机构管理、以国内劳动者为受益对象的新养老金制度。该制度规定由民营的养老金管理机构(AFPs)负责管理和运营养老金。这套体制的改革和推广,促成了智利养老金市场的迅速发展。从1981年到1995年间,全国养老基金的年平均回报率在扣除通胀因素后达到13.3%;养老基金资产余额则从1981年的3亿美元发展到1995年的256亿美元,其中1995年的养老基金资产余额占智利当年GDP的40%之多。AFPs之间的激烈竞争也使得其管理效率提高,管理成本得到控制,创造了较高的利润,在最初的14年间,平均利润超过13%。养老金市场的发展使得智利国内的储蓄率也大幅提高,由1981年的15%上升到改革后的25%。高储蓄率又进一步推动了智利经济的迅速发展,扩大了资本市场的规模,加快了投融资工具的创新,从而使智利成为近年来拉丁美洲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总之,智利养老金制度在由政府经营改为由私人经营管理的、社会性的养老金储蓄账户制度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受到广泛的肯定。
23号令明确了企业年金采取市场化管理原则,即由政府制定企业年金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并从外部实施监管;企业年金基金的筹集、投资、给付和账户管理等运营管理职能全部由商业机构负责。商业机构的专业管理将提高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四、规范企业年金运作模式,强化个人账户独立性,保障受益人权益
从国际发展趋势看,当前国际养老金改革越来越注重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这主要是由于政府承担的养老负担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无法承受未来人口老龄化给现收现付模式带来的财政压力。正如美国总统布什在2005年度国情咨文中提出的,“随着每一年过去,将会有越来越少的就职人员为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支付日益高涨的福利。其结果是,13年之后,也就是2018年,社会保障制度的支出额将大于收入额。此后每年的差额均将超过前一年。例如,在2027年,政府无论如何都必须额外提供2000亿美元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维持。到2033年,年差额将突破3000亿美元。到2042年,整个制度将消耗贻尽,乃至崩溃。”而改变这一状况的有效方式是建立起自愿性的个人退休账户。智利养老金改革的经验也表明,保持账户的独立管理好处明显:在独立账户模式下员工自我管理基金,自主性较大,不再由政府,而是由员工自我决定养老资金的投资风险、收益以及投资决策。而且即使养老金管理机构宣布破产,一般也不影响受益人的利益,因为这时智利的养老金管理公司总监署(SAFP)就会任命一位代表把基金转移出去,受益人可自由选择将其个人账户转向别的管理公司。SAFP也认为解决智利养老金弊端的关键措施是采取了独立账户,因为这使得风险传递被隔断而不会引起系统性风险。
我国新的规范化操作模式也特别强调个人账户积累,强调年金计划参与人个人对于企业年金资产的所有权和归属权,从而降低了未来发生风险和纠纷的可能性,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多样化和差异化的服务。
五、分离企业年金操作环节,加强制衡关系,确保年金资产安全
20号令和23号令规定了企业年金由企业举办,但必须以信托和委托代理的方式交由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管理,虽然角色众多,运营成本增加,但这种模式有效分离了企业年金的受托、投资、账户管理、资金托管等关键业务环节,从而防止了原先模式下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由举办企业全权管理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
通过建立上述这种相互制衡的机制以确保年金资产的安全,也是吸取了历史上影响巨大的养老金案件的教训。例如在安然公司破产案中,该公司在本企业的养老金管理中同时担当着年金理事会、投资决策人等多重角色,并对其他机构如账户管理人施加过大的影响。根据美国现行的法律,雇主退休金计划资产的投资决定是这样形成的:雇主通过其组成的投资委员会或指派的受托管理人对退休金计划资产的投资工具做出决定,例如选择共同基金还是股票或其他品种、提供多少种不同的共同基金或股票等,然后由雇员具体决定如何将自己的个人账户资产在雇主所选定的投资工具间进行投资分配。美国《退休金保障法》规定,如果雇主为雇员提供了充分和准确的投资信息,雇主将不会为因雇员所作的具体投资决定而导致的资产损失负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如果雇主在选择投资工具过程中没有遵循谨慎人标准,其仍应为此负法律责任。而安然公司作为年金管理人错误地给出了投资决策建议,其目的是为公司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就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又例如,1963年底,美国的斯图特贝克汽车制造厂关闭,造成近7000多名工人失业,并导致该厂为其雇员所资助的企业年金计划的终止。但由于公司的经济效益持续恶化,公司在倒闭之前很久就停止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随着时间的推移,资金缺口不断扩大,所以在计划终止时公司已无力支付员工的退休津贴。该事件在美国工人当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斯图特贝克事件爆发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作为受托人的企业雇主没有受到相应的监督以及法律约束,造成缴费不足的现象没有被及时发现,而且事件发生后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要求雇主进行赔偿,使得计划参与人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此后美国又发生了一系列类似事件,最终导致了1974年《雇员退休金保障法》的颁布与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了企业雇主以及雇员各自在企业年金业务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了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操作不当带来的委托代理风险。
这些事实都表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管理必须独立于企业自身运作,由各参与运营机构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关系,才能更有效地确保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
【出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借鉴国际经验促进企业年金规范运作”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99433.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