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正在尝试从以往对保险公司以业绩为核心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核心的动态监管过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监会日前公布了包括认可负债、投资连结保险等在内的四项偿付能力报告编制的新规则。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处长赵宇龙称,新规则对于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水平没有太大变动。只是更加完善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并且增加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中需要披露的内容。
他透露,保监会目前正在进行有关“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以及“风险基础资本”的研究中,估计相关规则将会在明年公布。
“这些规则的发布标志着保监会正在搭建以风险为核心的动态监管框架。”赵宇龙说。
在12月14日保险工作座谈会中,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称,“十一五”期间保险监管方式将从以业绩为核心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核心的动态监管转变。
此次公布的四项规则分别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
赵宇龙介绍,在有关资产与负债的评估标准中,新规则采取了更加审慎的原则,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的通行标准。比如第六号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其担保金额的50%。”这项规定对于那些对外担保较大的保险公司将意味着需要在偿付能力评估时确认更多的负债金额。
上述四项规则分别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进行调整之外,更重要的是,增加了保险公司在编制偿付能力报表时需要披露的内容,并且极大提高了披露标准。按照新的编制规则,保险公司需要新增加偿付能力报表包括36张明细表,以及3张附表。
为了提高披露质量,还要求保险公司对编制的实际资本表、实际资本变动表进行校验,报表项目金额与有关偿付能力报表项目金额之间应当符合勾稽关系。
(2005-12-28 08:28:53) (安明静/国际金融报)
【作者:安明静】 【出处: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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