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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差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字体时间:2014-05-3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我在陕西出差十多天时间,突然在宾馆感觉腿部疼痛,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这应不应当算为工伤?”近日,重庆江津某机械公司职工王某打进本报热线咨询。 重庆江津区人社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工伤保 ...
       “我在陕西出差十多天时间,突然在宾馆感觉腿部疼痛,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这应不应当算为工伤?”近日,重庆江津某机械公司职工王某打进本报热线咨询。

       重庆江津区人社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王某虽然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属因工受伤。”该负责人称。

       某企业职工陈某也因同样原因未被鉴定为工伤。他去外省出差一周,期间与当地朋友聚会后,在回宾馆的途中与一私家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私家车负全责。陈某在事后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市人社局认为,陈某虽然是因公出差,但他发生车祸时的原因并非与工作相关,而是与朋友聚会等私人原因,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工伤。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一旦在工作时发生意外,职工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病历。病历如果被单位拿走,并且单位不愿拿出来让工伤职工做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及其亲属应及时到医院复印病历,并加盖医院的病历专用章。

       另外,治疗工伤时千万不要使用别人的名字。因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以确定受伤情况。

       该局还介绍,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10周年,各区县将在近两月举行大型政策宣讲活动,欢迎大家踊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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