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监管法规政策
1.保监会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11月下旬,中国保监会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适应财产保险市场发展需要颁布的。《办法》仅对强制保险条款等4类险种实施行政审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均适用备案管理,保险公司产品自主管理权大大增加。《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保险产品更好满足社会保险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功能与作用,全面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2. 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11月下旬,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旨在通过标准化工作,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提升保险行业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单标准化,要求保单将所有必须的信息传递给保险消费者,提高保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可读性,便于消费者阅读和理解。这一指引的实施,在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3.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实施首次明确优先境内分保。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我国第一部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12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境内公司向境外分出保费,大体占到总商业分出业务的80%-90%,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之一。《规定》明确了保险法中关于商业再保险“优先境内分保”的政策要求,为国内再保险市场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有利于打破多年来国内保险公司过分依赖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局面。
4.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对《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12月上旬,为规范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养老险草案》首次对养老保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位及分类,对于保险机构在进行个人养老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业务的经营管理提出了系统化的规范要求以及6大创新。
《健康险草案》首次明确提出禁止保险公司利用医院销售健康保险产品,规定不得诱导投资者重复购买相同保障或费用补偿性健康险产品。此外,该草案还首次在人身险产品上实行了费率市场化,规定允许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实行费率浮动管理,而团体健康险产品则被允许实行条款参数可调管理。
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发布。12月1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作出决定。
6.保监会颁布“新生命表” 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12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 2003)》(简称“新生命表”);并同时下发《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了有关新生命表使用的配套政策。
《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进行法定准备金评估,必须采用新生命表;而保险公司定价可以新生命表为基础,也可以其他生命表为基础,即自行决定定价用生命表;上述政策将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生命表”又称“死亡率表”,它反映的是社会平均年龄及不同年龄人群的生存概率和死亡概率,广泛应用于寿险产品定价、现金价值计算、准备金评估、内含价值计算、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
2006年起,新生命表将成为我国寿险监管及寿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评估的标准表和寿险产品定价的参考表,保监会只管“评估生命表”、盯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这条安全线,“定价生命表”将放开,因此寿险产品定价市场化就成为必然趋势。
7.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实务指南的通知》。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12月下旬,中国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
为帮助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同时制定并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实务指南。
这是保监会继2004年颁布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后,再次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简称“4项编报规则”)。 4项编报规则的实行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风险监测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4项编报规则在多处体现了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如第6号编报规则将“或有负债”纳入“认可负债”的确认范围,改变了我国保险公司在负债评估时长期不考虑或有负债的做法,有利于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4项编报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不断完善,体现了监管部门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正在不断提高。[NextPage]
二、机构运行动态
1.渤海财险公司10月18日在天津开业。10月18日,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财产保险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保险)举行开业仪式。渤海保险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联津投资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天津骨干国有企业发起设立。主要经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人民币、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上述保险的再保险等业务。
渤海保险的成立,将对完善天津市的保险市场体系,增强天津市作为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2.花旗人寿正式启动中国运营。由美国大都会集团下属的旅行者保险公司和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花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0月 18日正式启动在中国的运营。花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2005年8月,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并已开始向顾客出售保险产品。
3.长城人寿保险公司获准开业。10月下旬,长城保险拿到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成为保监会2004年批准筹建的18家保险公司之中唯一一家总部设在北京金融街的“国资委系”寿险公司。长城保险的主要股东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都隶属于当地的国资委,在公司筹建过程中,多家海外寿险公司都对参股长城保险表达了浓厚的兴趣,最终香港大新人寿保险公司成为长城保险的发起股东之一。长城保险因此成为上述18家批准筹建的保险公司中唯一一家在开业前就有外资参股的寿险公司。
4.首家医疗健康保险公估公司面世。10月26日,中国首家经营医疗保险公估业务的专业公司——深圳民太安医疗健康保险公估公司获得保监会批准正式成立。民太安医疗健康保险公估公司是在2004年5月成立的民太安汽车保险公估公司医疗核损中心的基础上设立的;而民太安汽车公估公司是国内第一家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公司—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民太安目前已经成为国内业务规模最大的公估公司,该公司的公估费收入连续6年居全国第一,占全国的份额达到了16%。
5.中国人寿与香港最大华资银行合作。中国人寿与东亚银行11月4日签署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东亚银行由此成为中国人寿在内地的首家港澳银行保险兼业代理人。这是内地最大寿险公司与香港最大华资银行首次携手合作。
中国保险业年均30%的增速,使得外资银行非常看好保险行业的发展前景。现在外资进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之补充协议》(CEPA),自2004年11月1日起,香港银行内地分行可从事代理国内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给自己现有客户业务,直接涉足中国的保险市场。二是股权投资,例如汇丰集团通过股权投资进入平安保险。
6.外资首次控股国内保险经纪公司。11月15日,全球三大保险经纪公司英国韦莱集团透露,其在中国合资公司增持股份至51%的申请已获得中国保监会的书面批准,因此成为国内首家外资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
目前国内通过经纪人安排的保险业务比重不到2%,潜在的巨大市场空间,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经纪进入。外资试水保险经纪的背后是其急速扩张的冲动,而拓展销售渠道、增加业务来源是促使其与中资合作的动因所在。
7.注册资本10亿元 最大财险公司进军寿险业。11月18日,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发起成立的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正式开张营业。
人保寿险于2005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并获保监会批准,注册资本金10亿,总部设在北京。人保控股公司以51%的股权占绝对控股地位,其他三家外资股东泰国盘谷银行、亚洲金融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日本住友生命保险公司共占有49%的股权,持股比例分别为10%、10%、29%。
由此,人保集团顺利完成了跨进寿险行业的战略计划,这也标志着其多元化国际保险金融集团化计划向前再迈一步。
8.长城人寿开业庆典在京举行。11月24日,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长城保险于2005年9月20日获准开业。其发起股东既包括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等国有企业,也包括香港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外资与民营公司,因此长城保险被称为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融合了外资与民营各类投资者的北京首家本地保险公司。
9.中建工交四行欲涉足保险业。12月中旬,中国保监会透露,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已向保监部门递交设立寿险公司的申请,审批工作正在进行。此前交通银行表示正在筹备设立保险公司,工商银行也透露将通过工银亚洲曲线进入保险业。
依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不能直接作为发起人设立保险公司。因此,一些想设立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大多有意将境外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转而成立合资的银行保险公司。
工、建、中、交等银行均已拥有各自的基金公司,目前又纷纷欲涉足保险业,可见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已在悄然稳步推进。对未来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实施有效监管,成为立法、监管等部门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
10.国民人寿获准开业。12月20日,经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获准正式对外营业。
国民人寿由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联想控股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发起,首期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
11.中银系保险公司开首家内地店。12月30日,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中银保险”)江苏分公司创下了两个第一:不但是中国银行系的保险公司开设的首家分公司,也成为进入江苏保险市场的首家外资产险公司。
中银保险是一家外资财险公司,同时也是中国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其前身是中银集团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2005年1月,通过“分改子”变身为中银保险,成为首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公司。
中银系保险公司开首家内地店,透露出几条重要信息:一是内地银行向保险渗透的序幕已经拉开;二是中国银行在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四大领域的战略布局已经完成;三是随着混业经营实践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金融分业政策向金融混业政策的转变已为期不远。[NextPage]
三、保险资金运用动态
1.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占比首度过半。10月下旬,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第一届东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投资高层论坛研讨会”表示,2005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实现了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保险资金运用出现了积极变化。截至9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3071亿元,比年初增长 25.8%。其中,债券投资6690.4亿元;银行存款4994亿元;证券投资基金1062.4亿元;股票(股权)投资98.7亿元;其他投资225.5 亿元。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占比首次超过50%,债券投资比例首次超过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上仅次于银行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投资累计收益稳步提高。
2.保监会李克穆:研究推进保险资本证券化。11月上旬,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表示,保监会正在研究推进保险资本证券化工作,并推动保险资金积极稳妥地进入资本市场,探索通过证券市场分散保险资金风险的途径。他还透露,进一步修改《保险法》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资产证券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据估算,在国际融资总额中约有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保险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解决保险资产质量不高和保险资本金不足问题,对增强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保险资源的有效分配,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化解和防范保险风险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3.吴小平:尽快创新保险资产管理。11月上旬,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指出,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抓紧树立意识、建立机制、增强手段,以创新推动保险资产管理的改革发展。吴小平强调,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是改革保险资金管理的基本模式和运作方式,建立以产品为龙头、账户为基础、匹配管理为前提、提高效益为目标的全新资产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制订产品创新规划,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4.保险资金全托管启动。11月上旬,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保险资金全过程全金额托管协议》,华泰成为首家试点保险资金全过程全金额托管的保险公司。这也标志着保险业在资金托管方面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正式启动。
10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全托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用两年多时间分四步完成全托管工作。华泰与工行托管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保险资金全托管工作终于迈出实质性步伐。
全托管制度的建立,是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是保险公司健全内控机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保险行业监管方式的必然选择。实行保险资金托管制,有助于保险公司完善资金归集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资金运作风险,建立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相互制衡、监督机制;对于银行业来说,则意味着有数亿元托管费收入;也有利于推动保险业和银行业的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
5.国开行ABS开闸六大保险机构入列承销团。国家开发银行11月29日公布的《资产支持证券承销团协议》称,在首期发行的“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中组建了资产支持证券承销团。平安、泰康、华泰、永诚、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等6家保险机构出现在78家意向承销团成员的“大名单”中。
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0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34万亿、比年初增长29.16%,其中银行协议存款和国债合计占比63%。目前银行协议存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双双下降,对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的影响较大。因此,对保险机构而言,国开行ABS约5.137%的加权平均利率和4.72%的内部收益率,吸引力不言而喻。同时,ABS能够较好地解决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长期不匹配的问题,并将进一步丰富保险机构的投资渠道。
四、其他动态
1.中国信保首发国家风险报告。12月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美、日等国的国家风险进行了分析和评级。国家风险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由国家政府控制的事件或社会事件给国外债权人(出口商、银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主要包括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
作为我国第一份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中国信保的分析师对全球60个国家/地区的基本信息、政治、经济、投资以及与中国的双边经贸关系进行了扫描分析,为中国企业构建了一份全球风险地图。该报告被视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风险“晴雨表”和国家风险评级体系的第一步。
2.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组织。12月, 中国保监会 正式加入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IOPS)。在巴黎召开的IOPS 2005年会上,中国保监会正式当选执行委员会成员,中国保监会主席作为机构主要负责人加入执行委员会。
IOPS是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并行的专业监管组织,由经济合作组织(OECD)于2004年7月发起设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宗旨为通过制定国际养老金监管规则,促进养老金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养老金业务健康发展,迄今已吸纳47个国家/地区的养老金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
目前,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障上升为我国政府在战略层面迫切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重大问题。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市场化是应对老龄化危机的普遍做法,商业保险在养老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保监会加入IOPS并当选其执行委员会成员,将有助于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商业养老金监管规则的制定,引进先进的监管理念,促进国内商业养老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商业保险全面参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作者:国研网金融研究部来源:国研网《金融中国》季度分析报告
[ 监管动态 ][ 2006年1月19日 ]编辑整理: [ 中国保险网 ]
【作者:国研网金融研究部】 【出处:中国保险网】
“2005年第四季度保险业监管政策与保险业开放动态”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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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