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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不能做保底承诺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企业年金是职工的养命钱,必须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但为什么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不能向企业承诺保本保收益呢?我国的金融法规为什么不允许金融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保证本金安全和收益呢?年金基金是信托财产,以信托模式管理运作,必须体现信托的精神。我国的年金制

企业年金是职工的养命钱,必须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但为什么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不能向企业承诺保本保收益呢?我国的金融法规为什么不允许金融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保证本金安全和收益呢?年金基金是信托财产,以信托模式管理运作,必须体现信托的精神。我国的年金制度中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受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我们需要从这两层法律关系中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受托人不能向委托人(企业/职工)做保底承诺目前的企业年金政策构架是基于信托制度的,年金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基金是信托财产,以信托模式管理运作,必须体现信托的精神。信托的精神之一是受托人承担有限责任,受托人保证收益违反了信托的这一精神。
 1,从法律规范分析:受托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信托精神体现在《信托法》第34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否则不能以固有资产弥补信托财产的损失;这一信托精神还体现在第37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只要是严格按信托法和信托文件规定办理并没有过错行为,信托财产损失仅以信托财产承担为限,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之外的固有资产赔偿。只有受托人履行职责时存在过错和未尽应有义务而导致信托利益的未取得或损失,才负无限责任,即以固有财产承担。
 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禁止信托经营机构承诺信托财产安全或保证财产收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中国银监会也明确禁止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保底保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所辖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不得向客户保证本金安全和收益承诺。不管是信托公司还是养老金公司,作为法人受托机构,其年金业务的性质是信托业务,应当遵守信托法和监管机构相关法规的规定。
 3,从金融市场风险分析:中国银监会和证监会为了控制金融风险,都不允许所辖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保底保收益的业务。年金受托人向委托人保证本金安全和收益,不仅违背了信托的精神,违反了信托法规,而且会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最终使受益人遭到损失,企业职工不但不能获得应有收益,最终可能会连本金都无法归还。
 二、年金投资管理人对受托人不能做保底承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是本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实质上是金融市场的委托理财关系,从法律理论和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都不支持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本条款。因此,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合同中不应有保底保收益的承诺条款。
 1,从法理方面分析: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被代理人、委托人对代理人、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代理人存在故意欺诈、恶意串通、明显不当代理或存在过错外,代理人不对自己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因不可归责于代理人的事由所造成的被代理人损失的责任。由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意志进行,而且行为的结果要由被代理人来承受。在法律中是这样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根据权责相当的原则,代理人不需对被代理人承担任何保底责任,而投资操作亏损是不可归责于代理人的事由,其后果不应当由代理人承担。如果要求代理人对代理承担保底的责任,并且与被代理人共享利益,则使双方之间从属的代理关系演变成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且,即使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也都不应有双方的保底责任,因为平等的合作关系应当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不能是一方保本受益,另一方承担全部风险,这是显失公平的。所以,从委托代理制度本身的特征来分析,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性的做法是认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 "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应列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受托人应根据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此规定是建立在信托制度基础上的,而《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也就是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否则不能以信托资产意外的资产弥补信托财产的损失。综上所述,保底条款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得不到保护的。
 3,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分析:年金基金一旦允许保底保收益,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一定会承诺较高收益,放大金融风险、破坏金融秩序,很可能重蹈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覆辙。
 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在委托理财和挪用客户保证金,而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根源也是由于委托理财的本金和承诺收益无法兑付。这类案件在证券公司非常普遍,导致整个行业面临信用危机。多家证券公司已经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闽发证券、兴安证券、西北证券和天勤证券四家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闽发证券自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共接受客户委托理财资金153亿元,截至2004年3月31日,尚未兑付委托理财资金为121亿元。闽发证券接受上述委托理财资金时,均规定了从2%至10%不等的保底收益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起草过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若干规定》,并向专业人士和机构征求过意见,该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是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

2006年3月2日 来源:和讯理财

【出处:和讯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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