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谢登科)财政部养老保障处负责人27日说,按照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改革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将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
这位负责人在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说,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改革后新的计发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参保缴费“多缴就能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新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
先看“新人”。《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再说“中人”。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
最后看“老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规定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这位负责人说,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今后五至十年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华网2006-03-02
【作者:谢登科】 【出处: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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