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吉林频道5月7日电(杜学静、李瞧)在最近结束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中,吉林省进一步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吉林正着手推行企业年金制度,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崔力夫介绍说,企业年金是职工与企业的自愿行为,不属于国家强制范围。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全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据了解,企业年金制度是提高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有效方式。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多次定期领取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可以继承,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目前,吉林省已有部分企业与基金管理机构达成了初步委托合作意向。
2006-05-07 来源: 新华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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