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总体讲我国劳动者收入水平较之前有很大提高。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就是:近年来劳动者收入水平相对有所下降,劳动力价值因此而被低估。笔者认为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直接体现劳动力价值因素的工资收入未随着经济增长而同步增长外,另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则是劳动者的社保缺失。而社保缺失除对当期劳动力价值有直接影响外,更有隐性的延期后果。
在我国,社保费缴纳实行的是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分担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后,作为社保费缴纳的主体,基本上承担了社保费总额70%以上的缴纳义务,而劳动者只相应承担较少比例的缴纳义务。以陕西省为例: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用人单位要分别承担社平工资的20%、6%、2%、1%、1%,累计要达到工资总额的30%。按陕西省2005年度社平工资12696元计算,每年用人单位要为每个劳动者承担3808元的社保费。而当年全省职工收入仅增长了12.3%,与同期职工收入水平增长幅度相比,当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保费总额已超过了社平工资增长比例。
由于我国社保缴费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而现阶段所有保险都采取以收定支和社会统筹与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运作。那么,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保,导致劳动者社保缺失,其对劳动者自身价值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更重要的是由于社保的性质不同于工资收入,其影响不仅体现在当期,更有延期后果。当期影响首先反映在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减少。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不尽缴费义务,那么对劳动者而言,则同期的收入水平非但没有增长,而且是下降、减少的,如果劳动者本人要为自己办理相关的保险,则所有费用都要劳动者从当期工资收入中来全部承担,这就使当期收入水平更加减少。远期影响主要是由社保自身的性质决定的,由于社保主要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方面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身体健康、尚有劳动能力的时候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那么等到老年、体弱、生病或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后,他们的晚年生活及因病、伤治疗、康复等需要的费用则需要劳动者完全负担,这对劳动者自身、家庭、甚至社会的影响将是比较大的。
社保对劳动者的影响既有物质上的更有心理上的。由于社保缺失可能导致职工不安心工作,对老年生活、疾病、工伤、失业等有后顾之忧,也不利于劳动者对自身素质的更进一步提高,最终对企业经营、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现阶段提高劳动力价值,除了建立合理、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劳动者得到与劳动付出及经济增长相一致的工资收入外,笔者认为更重要的另一个有效途径就是要使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据现行的政策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将所有用工都纳入到社保范围之中,并且按时足额地为劳动者缴纳应该的社保费,尽缴费义务。国务院38号文件已明确规定将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个体、自由职业者及私营企业,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也已明确将用人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各个用人单位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解决社保缺失问题,有效地维护和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
来源:陕西日报 200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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