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号:鄂劳社办[2001]317号 颁布日期:20011207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加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政协发[1995]1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行企业年金的原则 按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水平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统筹考虑确定。
二、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1、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凡本省辖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均可实行企业年金。
2、企业年金对象:由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自主确定,可以全员参加,也可以在部分人员中实行。 三、实行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生产稳定,经营状况良好;
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四、企业年金的筹资渠道
1、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同比例提取企业年金。 2、按省政府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盈利多的企业,可在当年收益中按照一年不超过本企业平均工资一个半月标准提取企业年金,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3、 企业也可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
4、企业年金也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但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一般不超过其企业年金帐户当年记帐额的50%。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年金,可由企业按年、按季或按月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代为扣缴。
企业出现亏损时,就暂停企业年金的供款。
五、企业年金的分配办法 企业年金的分配办法,由企业按照“激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当年贡献大小、连续工龄或(或本企业工龄)长短、在职时的岗位等因素自主制定。
为了鼓励对企业生产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企业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可对下列人员进行适当倾斜:
1、经营管理者;
2、生产、营销骨干、高级职业技能人才;
3、独生子女父母;
4、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特殊工种人员;
5、 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企业年金的支付和转移 企业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经办机构应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年金连本带息按照企业的分配方案,全额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归职工个人所有。 1、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一次或分年、月领取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职工退休前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经申请核实并批准,可提前支取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一部分资金。
2、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按《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3、企业或职工个人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其职工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4、职工在同一管理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不转移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在不同管理范围或跨省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可随同转移,原企业和新企业缴纳的年金费用(包括利息)可合并计算。如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其原有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暂由原经办机构代为管理,也可考虑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
5、对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其企业年金的处理,应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执行。
七、实行企业年金的申办程序 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年金申请表》(样式附后),经批准后,再制定《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或私营企业等也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八、企业年金的组织推动与经办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年金的政策制定、组织推动、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核企业申报的年金方案并备案,负责对企业年金申办单位的资格认定。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包括扩大覆盖面、收缴基金记录个人帐户、为职工核发《企业年金个人手册》、接受企业和职工的查询、年金支付等。
3、企业缴纳的年金存入由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选定的银行开设的“企业年金专户”,统一管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今后如国家出台的新办法,则按新办法执行。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湖北省黄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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