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昨天,我省下发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对新增参保人员如何缴费、参保人员跨省或省内流动如何建立个人账户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一、参保范围
意见明确规定,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申报
意见规定,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办法还特别指出,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
办法还指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费征缴
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年度的地区从2007年起调整。
意见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可委托公共职业服务机构或所在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代办,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今年和明年两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按国务院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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