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姚奕
在社会保险框架的设计中,社会公平性和个人权益性通常被看作两条并行且缺一不可的擎柱,共同支撑起整座稳健的社会保险楼厦。但是,这两个基本目标之间却可能存在一些相悖之处,从而引发了如何协调双重目标,合理构建社会保险体系的不休讨论。社会保险中的社会公平性原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应为所有符合资格的社会保险投保人提供一个最低的收入流,从而实现社会保险的初衷。这一原则体现在社会保险项目往往会偏向某些弱势群体,比如低收入人群、未成年子女众多的家庭、社会保险项目建立时已经临近退休的职工等等。一般而言,这部分人群通过社会保险达到的收入替代率是相对较高的。而个人权益性原则强调应在每位投保人的收益情况与其本人的投保缴费情况之间建立一种清晰的联系,简而言之就是投保人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付出应该与其投入成比例,让自己的钱花得“物有所值”。
从这两个原则的基本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其间隐藏的冲突。如果要保证每位投保人都维持一个最低的收入流,而社会中肯定存在一部分自己的投保积累不足以支持达到这一最低收入流的人群。那么为了遵从社会公平性原则,社会保险必然要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来将另一部分投保人的积累转移过来进行补充。因此,那些中高收入者可能会发现自己在社会保险中“吃亏”了。
在开始讨论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之前,我们有必要再一次斟酌一下社会公平性和个人权益性的概念本身,由此我们也可以了解对两者关系的讨论延绵不绝的原因。在上文的基本定义中确实存在模糊存疑之处。比如什么是“最低收入流”,来自于不同年代、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的个人恐怕有着相距甚远的理解,因此如何确定最低收入流的水平也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而对于个人权益性内涵的界定也是非常笼统的,这种联系的程度和方法也存在多种可能性。
在对两个原则关系的讨论中,Reinhard.Hohaus1938年的经典论文奠定了传统观点的基石,即在社会保险中,社会公平性的考虑应该优先于个人权益性。商业保险是完全建立在保证个人权益性的基础之上的,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个人即便购买同一款保险产品,其需要缴纳的费率也是不同的。如果不考虑个人权益性,而征收同等水平费率的话,那么将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整个商业保险部门也就很难持续地运作下去了。而社会保险的初衷与商业保险是不同的,它出现伊始就是一种保障社会安定的工具。社会保险应该强调其维护社会公平性的职能,而不能够完全照搬商业保险的做法,过分强调个人权益性。
在经历了多年的探讨之后,目前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可谓各辟蹊径、各有侧重。传统观点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后仍然受到人们的推崇,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在主流教科书中占有一席之地。雷吉达在《社会保险与经济保障》一书中延续了这一观点,并强调在谈到个人权益性的时候,投保人的投保缴费和收益之间存在的应该是一种松散的联系,而不是将二者紧密结合。Gary.Eldred也批评了对于个人权益性的不当理解,他认为一些隐性的非货币化的收益没有计算在资金价值中,例如社会保险降低的个人收入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社会稳定性、减少的需要救济的人群以及减少了赡养父母的需要等等。并且对个人权益的存在条件也定义地比较模糊,实际应该动态化的利用多项标准和信息来计算预期收益和成本,从而确定资金价值。也就是说,对于目前体制下个人权益性没有受到保护的批评是不完备的,因而并不需要更加强调个人权益性。他提出,社会保险是为所有具有资格的社会成员提供防范由残疾、退休和死亡所导致的收入不足的风险的工具,其中社会公平是主要目标,资金价值不可由现在的精算方法计算。保证任何一个人不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也体现了个人权益。
另一派针锋相对的观点则是空前强调个人权益性,提出应将社会保险与收入再分配分开考虑。哈佛大学教授、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主席费尔德斯坦秉持这种观点,从理论上更加注重维护个人权益性,在实践中提倡建立和运用个人投资型账户。他根据中国的情况进行了一个估算,认为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积累和投资相对于现收现付制而言,其可能带来的主要正面效果包括:节省高达3/4的成本,减少税收以及高边际税率带来的效率损失,提高国民储蓄水平,实现真实的资本积累,转轨成本可承受,且如果政府能够拓宽投资渠道将导致制度的运行成本进一步大大减少。所以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个人投资账户具有很大优势。这一派观点如果走到极端的话,就是完全依赖个人投资型账户来运作社会保险,并不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收入再分配的职能。
第三派是一种综合型的观点,认为社会公平性和个人权益性的概念都是在变化中的,社会保险没有单一的原则。Reinhard.Hohaus在30年代提出重视社会公平性原则,其背景是当初缴费较少,而目前缴费较高且经济生产力也有了很大提高,应当重新衡量二者的关系。在设计社会保险方案时应该考虑三个方面:经济可行性、个人权益性和社会公平性。出于目标的多重性,最后的方案无可避免的将是一种必要的杂交和社会各方的妥协。对于社会公平性的强调是人所共识的,但是对个人权益性的强调程度有所不同。其中,社会公平性表现在防止贫困和给予低收入者较高替代率方面;个人权益性体现在合理回报、改进代际公平、增加个人选择控制权方面。
在设计社会保险方案时应该考虑三个方面:经济可行性、个人权益性和社会公平性。出于目标的多重性,最后的方案无可避免的将是一种必要的杂交和社会各方的妥协。对于社会公平性的强调是人所共识的,但是对个人权益性的强调程度有所不同。其中,社会公平性表现在防止贫困和给予低收入者较高替代率方面;个人权益性体现在合理回报、改进代际公平、增加个人选择控制权方面
在现收现付制下,实际进行着社会公平旗号之下的一种隐性的收入再分配,而一旦完全使用个人账户,那么这种再分配将成为一种显性的存在,届时将需要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设计来补充个人账户下的社会公平性。
基于以上分析,人们不禁要问,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究竟体现了怎样的一个趋势,而这两个原则在我们的制度构建中,又是得到了怎样的体现?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文件中体现了多个亮点。其一是对于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做出了新的规定,即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作为基础养老金基数,代替了此前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作为基础养老金基数的一刀切做法,加入了体现个人收入情况和缴费历史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这一指标。《决定》的另一个亮点体现在提出了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一种试图平衡社会公平性和个人权益性的意图。从宏观层面来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结合是一种平衡,从微观层面来看,基础养老金基准平均了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社会月平均工资也是一种平衡,目的是将养老给付与个人收入适当挂钩。在改革的举措上,一方面比以往更加强调了个人权益性,这体现在改变了基础养老金基准的计算方法和对于个人账户的强调上。另一方面,制度对于社会公平性的维护也在不断完善中。通过建立正常调整机制,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通货膨胀带来的风险,也更好的维护了退休人员与在岗职工之间的公平性。社会保险改革向着平衡社会公平性和个人权益性的方向上进行着有益的探索。
2006年09月13日 07:14来源:中国证券报
“寻找社保公平性与个人权益性的平衡点”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97157.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