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时,可以确定不同的缴费标准,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企业年金是指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及职工经平等协商后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参加了企业年金缴费的职工,退休后除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还能从本人所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一笔收入。这意味着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可望领到两份,因此企业年金也称为“第二养老险”。
今年1月1日施行《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企业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职工退休后,可从本人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领取标准根据个人账户累积额确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可灵活确定年金缴费标准,以鼓励企业年金发展。
按规定,企业可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同的企业年金缴费标准,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在建立企业年金的初期,企业还可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企业年金缴费标准。
已退休人员也可参与年金分配:建立企业年金时,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退休人员参与企业年金分配。
在不突破企业年金缴费上限前提下,企业可根据经济状况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在效益下降或亏损时调整缴费水平或暂停缴费。
市民可登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cqldbz.gov.cn)查询相关规定。
时间:2006年11月03日04:36 【来源: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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