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资金也好,用作缴纳社保的“托管费用”也罢,都是老百姓的养命钱。负有管理之责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只能是按照法律、政策进行管理,而不是违反法律和政策去谋私利,挪作他用。如果挪作他用了,给老百姓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了,就是违法的行为,就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月28日,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开始为引发全国关注的金华社保案“辟谣”———他说,涉案资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社保基金。社会保险的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5个险种的基金。“金华涉案资金属非统筹托管资金,数额也没有数亿元那么多,大概是几千万元。”据知情人士透露,金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将8500万元“托管费用”交给金信信托理财,后者“停业整顿”后,其中的6000万元尚未收回。(《东方早报》11月29日)
那么什么是托管资金呢?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处人士解释说,当地国企改制后,政府有专门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其中部分资金由企业委托给该局社保处管理,称为“托管费用”,主要用于原职工的各项社保费用缴纳,“免去了个人缴费的麻烦”。
真是越说越糊涂了。这个托管资金怎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保基金呢?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出人士解释得明明白白:“托管费用”主要用于原职工的各项社保费用缴纳。这不是社保资金是什么?只不过,这笔资金没有被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下子全部吸纳到社保基金内,而是分期分批地吸纳。但不管怎么说,它是用作社保费用缴纳的,最终是要成为社保基金的,职工是要靠这笔钱防老养老的。如果非要说用于缴纳社保费的资金不是所谓严格意义上的社保资金不可,那么只能说目前在像金华这样的地方,社保资金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社保资金的管理部门能够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将广大职工的“养命钱”挪作他用。
退一万步说,即使不是社保资金,那么用作缴纳社保的“托管费用”就能够挪作他用,而且血本无归吗?社保资金也好,用作缴纳社保的“托管费用”也罢,都是人民的钱,都是老百姓的养命钱。负有管理之责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只能是按照法律、政策进行管理,而不是违反法律和政策去谋私利,挪作他用。如果挪作他用了,给老百姓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了,就是违法的行为,就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难道可以说挪用用于缴纳社保的“托管费用”就没有挪用社保资金的性质严重和恶劣?就是“罪轻一等”?就可以从轻发落?
有一个问题笔者一直困惑不解:既然社保资金是“养命钱”,是“高压线”,那么为什么管理社保资金的部门,甚至当地政府,敢闯这“高压线”、敢用这“养命钱”呢?笔者从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对金华社保案的“辟谣”中似乎找到了答案。笔者在想,如果像省这一级负责社保资金监督和管理的政府部门对其属下侵害社保资金安全的违法行为不是问责而是百般辩解,那么确保社保资金安全的艰难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2006年11月30日(来源:燕赵都市报)匡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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