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规定同时明确,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张喆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公布《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下称“规程”),首次明确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规程显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其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购汇额度。规程还首次明确,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此外,根据规程,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币现钞存款和现汇存款。
规程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将更具可操作性。外汇管理局相关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规程主要是在操作流程上对商业银行行为进行一些规范。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机制于今年年初正式启动,允许银行吸纳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计价资金,投资境外固定收益产品,4月外汇局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述人士称,该办法并不包括一些比较细的操作性内容。
截至目前,外汇局累计共批准131亿美元商业银行QDII购汇额度,但有媒体报道称,实际产品认购金额不足获批额度的3%。
有分析认为,由于投资者担心人民币升值,商业银行产品设计较为复杂,以及目前银行QDII产品只能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这些因素导致商业银行QDII实际购汇额度和申请额度之间仍有较大差距。
2006年12月27日 04:25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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