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从南京地税部门获悉,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企业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提取并管理的基金,准予税前扣除。对于年金的税前扣除,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缴纳的年金是否在账簿上有单独反映;二是缴纳的金额是否超过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比例,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如超过上述比例,应作纳税调整;三是年金在税前扣除的比例是按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的年金必须按实际投保人数计算,并按实际缴纳金额在税前扣除。
2006年12月23日 08:23 南京晨报作者:柳佳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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