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7〕4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保险机构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金巨额损失,危及保险资产管理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积极应对”原则,协同有关机构建立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并将应急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和公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突发事件
第六条除符合《应急处理规定》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外,由下列情形之一引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重大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金融市场剧烈波动等不测事件的;
(二)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受其他突发事件关联影响的;
(三)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相关中介机构和债务人倒闭或者发生其他风险的;
(四)保险机构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行为,导致保险资金被非法侵占的;
(五)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保险机构经营的;
(六)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违反管理程序运用保险资金的;
(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涉嫌洗钱、贪污、受贿、利用保险资金谋取非法利益的;
(八)保险机构因信息管理失误或者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导致投资交易系统故障、业务数据丢失的;
(九)其它可能对保险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实施分级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有关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综合考虑资本实力、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承受程度,制定定性和定量标准,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八条保险机构发生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后,应当根据初步预测及评估结果,及时将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损失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过该机构总资产1‰的重大突发事件,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突发事件的损失金额遵循孰低原则。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损失,金额虽未达到前款规定,但性质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重大突发事件,保险机构也应当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
【2007.06.14 17:54】来源: 中国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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