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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秉文:内外年金受托模式下 两种思路三条出路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确立现代企业年金制度的两个《试行办法》(下简称20和23号令)已颁布3年多,第一批37家企业年金营运商资格牌照已颁发2年多,首单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市场也已将近1年;在即将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运营商牌照审批之际,记者采访了连任两届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


确立现代企业年金制度的两个《试行办法》(下简称20和23号令)已颁布3年多,第一批37家企业年金营运商资格牌照已颁发2年多,首单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市场也已将近1年;在即将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运营商牌照审批之际,记者采访了连任两届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评审专家郑秉文。请他谈谈当前理事会内部受托模式和外部受托模式中面临的问题和改革的出路。
郑秉文说,上海社保案之后,中央政府以最快的速度发布了34号《通知》,对企业年金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果断地处理,并对地方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过渡安排与移交程序,这说明,改革的重点越来越明晰。但是,下一步机构改革重点和方向上却存在着不同思路:一是对原有的“企业自办模式”的态度;二是“政府经办模式”的转型问题。

“企业自办模式” 鼓励为主

郑秉文说,“企业自办模式”主要是以十几个垄断性行业企业年金为代表的“理事会内部受托模式”,相当于国外的“行业年金”,应以鼓励发展为主,小步改革为辅,理由是:
第一,这些大型骨干行业是国有经济的命脉。从某种程度上说,建立的行业年金代表着当前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企业年金的发展深度。采取支持行业年金内部受托模式的态度,将有利于保护集团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和基金的安全性。同时,行业年金的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示范效应,激励更多的大型垄断集团建立行业年金。
第二,行业年金计划成本较低,利益冲突比较小,是国际发展的潮流。行业年金的一个重要特点非常明显:理事会内部受托的非赢利性,加之规模经济效应明显,成本比外部受托小得多,可以在全国同业内进行流动。
第三,应尽快完善制度,鼓励合规经营。这种受托模式的潜在问题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比如,要再次强调和加强对其缴费配比的监控,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或变相提高;对其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要加强监管;要设置期限,严格按照两个部令的要求,对托管和投资等业务外包出去,以降低投资风险和提高安全性。
第四,地方工会目前不宜介入,否则将产生负面影响。
第五,将封闭式改造为开放式为时过早,目前阶段将弊大于利。

地方年金管理不应行政化

郑秉文强调,地方政府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进行重组具有行政化和区域化的严重倾向,不利于企业年金发展。
首先,设立区域性的企业年金中心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与2007年底移交行为联系起来,因为大部分企业年金发起人为大型国企,与地方政府经办机构基本没有关系,所以,移交行为不应与建立区域性的年金中心挂起钩来。
其次,重组之后必然带有许多难以完全割断的政府脐带关系,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和背景,对于刚刚摆脱政府经办机构、本来完全属于商业运行的自愿性补充养老的第二支柱来说,不利于其轻装上阵和走向市场。
第三,利用行政手段建立起服务提供商或受托人,既无最低资本金的法律要求,又属非盈利性机构,既非金融机构,又非商业机构,导致受托人治理主体的行政化倾向,不符合两个部令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信托精神。
第四,在外包时存在着强烈的幕后操纵和政治干预的风险倾向,很可能扭曲市场,压抑金融机构的发展,导致寻租行为的出现。
第五,地方企业年金中心的改革出路应该成为未来监管体系的一个地方组成部分。移交之后,地方企业年金中心的改革方向应以行政监管为主,而不应该介入市场;这样,既可加强政府的垂直监管体系,又可放手让机构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竞争,促进市场发展。

全力推进外部受托模式

郑秉文说,“外部法人受托模式”应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加大力度,全力推进。
按照劳社部34号《通知》的精神,地方经办机构移交之后,绝大部分年金存量部分应采取外部法人受托的运作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集合年金的一种形式。对于这类企业年金目前可采取支持的态度,继续按照“分拆式”受托模式发展下去。
郑秉文认为,对我国目前外部法人受托的开放式零售产品的开发,政府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鼓励态度,尤其是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集成信托”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低价的适中产品。
“但目前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他提醒道,“一是根据目前中国国情,零售对象先暂时不要向社会公众个人开放,而仅针对企业雇主。一般来说,只要企业与提供商在收费和投资策略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即可为员工购买。二是员工之间有着不同的风险偏好,营运商可提供一系列不同的风险回报组合,但在加入计划的中小企业里,应暂不实行计划成员个人决策机制。”
最后他强调,上述两个要点是基于中国目前国情:企业年金的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备,资本市场还不十分成熟,在诚信体系还不够发达和市场不成熟的大环境下,个人投资的决策素养还有待提高,面向个人的零售企业年金的福利欺诈现象将足以摧毁这个制度。在这方面发达国家曾有过类似的教训
鉴于此,无论是在地方经办机构的移交过程中(存量部分),还是在外部受托模式的推进中(增量部分),均应采取稳健的政策和务实的态度,对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产品开发积极性要予以鼓励。

2007年10月22日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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