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政部发文规范金融企业职工福利和奖励支出管理
为实现金融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规范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维护财经纪律,财政部日前发布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
金融企业要规范职工福利支出和职工奖励支出
《通知》要求,金融企业以前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按规定应分别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和奖励支出,不能挪用于购买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也不能通过工会或类似组织购买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金融企业应当将上述投资及其收益全部并账,归属金融企业所有,并将初始投资分别转增职工福利支出结余和职工工资支出结余,投资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内部议事规则,经相应议决程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对于职工工资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金融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包括内部职工工资的分配依据、分配形式和分配标准等。金融企业确定的工资财务政策与国家税收征管政策不一致时,金融企业应当作纳税调整。
金融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通知》规定,金融企业试行年金制度,要遵守《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年金方案,经金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分别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1.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报财政部核准;
2.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意;
3.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核;
4.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如企业年金方案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费用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
发布时间:2008-3-18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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