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赵殿国说,即将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我国农民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指导意见,会安排部分中央财政,用于农民养老保险,但具体的比例和方式还在讨论中。(据11月17日《新京报》)
虽然从情理上讲,农民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要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但在众所周知的现实语境中,因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形成的,是与城镇居民享有初步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可同日而语的低水平养老情状。很多农民在年老体弱的情形下,还得勉为其难地自食其力,或将养老希望寄托在子女身上,这都是令人不胜唏嘘的真实写照。农民何尝不希望像城里人一样纳入社会养老保障的护佑中,但农民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筹集如果单纯依赖集体和个人,如此完全由农民承担缴费的保险,离社会保险的本义相去甚远。
在近年来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特别是当下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十项扩大内需的强有力政策,要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民生工程上去的背景下,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必提上日程。在此过程中,关键在于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发挥引导作用。具体来说,政府对农民养老保障的责任既体现在制度设计上,即合理地配置社会养老资源,致力于确保社会公平;在实际运转过程中,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担当相应的财政责任,从财政收入与有关投入中划出部分资金按比例补贴参保农民。
最近有广州媒体披露,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全覆盖有望在广州实现:广州230万农民,个人只要月缴30元至110元不等,加上集体缴费和政府资助,便可月领110元至330元的养老金。处在经济发展前沿的广州农民有福了,他们老有所养的梦想已不再遥远,可是对于其他地区更多的农民来说,这个梦想的触手可及还需假以时日。
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过程,实质上,是一个通过对养老责任主体的调整而使其生活福利不断得到改善的过程。既然获得社会保障权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那么作为公共利益代理者的政府,就应责无旁贷地向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所有公民承担这一义务。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广大农民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极大的奉献,那么适时地构建与城镇养老体系别无二致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无疑是很必要的。
作者系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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