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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社保细则明确 “困难企业”须满足四项条件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缓缴社保细则明确 “困难企业”须满足四项条件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后,3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困难企业是否能享受到缓缴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必须经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了“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的措施。

“五缓”是指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
“四减”是指阶段性降低除养老保险外的4项社会保险费费率。

“三补”是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

“两协商”是指困难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对于困难企业的定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方面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除此之外,省级政府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其他有关条件。

养老保险不能擅自降低

上述通知还规定,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企业这4项社会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具体实施过程中,统筹地区既可以考虑4项社会保险费率同步下调,也可以考虑对其中一项或几项下调,但费率调整适用于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具体降低的幅度由统筹地区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确定。

通知还要求各地不能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赡养系数不断提高,而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是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原则确定企业应缴费率的,要为未来应对老龄化高峰做必要的准备。

二是养老保险具有支付周期长、待遇刚性增长等特点,需要有部分的基金结余,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是近年来国家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明后年还将继续提高,养老保险资金需求量逐年增加。为确保养老金发放,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都要安排资金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结余已达1300亿

《通知》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是企业在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时提供的一种阶段性补贴。岗位补贴是企业在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时提供的一种阶段性补贴。

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企业补贴的政策只适用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并不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困难。

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近1300亿元,近年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数量比较稳定,在保证按规定正常的支出后,不少地区基金结余较多,有条件使用部分结余基金为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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