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2日电(记者张淼淼)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招用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今年起可按城镇职工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贴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今年起,京籍农民工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可和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如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参险缴费方案和城镇职工标准相同,企业缴费比例被确定为20%,个人比例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
参照城镇职工规定,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上限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出上限的部分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同时,农村户籍人员参军复员退伍后,如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军队工作的年限可以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此外,通知指出,2009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京籍农村劳动力,其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已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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