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单位在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须在本单位公示
本报2月13日讯(记者王斌)今日,记者从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3月30日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所有企业、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及窗口零星参保人员,都要进行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用工,都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范围,包括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人员、农民工、劳务工等都将作为参保人员一并申报缴费。已在异地参保的人员,在申报时须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各缴费单位必须如实申报今年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其中,企业缴费以上年度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或工资,不论计入成本的还是未计入成本的,不论是计税工资还是非计税工资,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于我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缴费单位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时,只需如实申报上年度职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缴费单位在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必须将申报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100%两个基数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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