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广西为2008年底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具体调整办法是: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2元。
2.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基本养老金。
3.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含)止,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0.5元基本养老金;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第70周岁起计算,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
4.至2008年12月31日(含)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本养老金。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
6.1953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
同时具备上述第4、5、6点条件的可累计增加。
7.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1至第6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08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080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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