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怀中 通讯员 谢兴吾)湖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
养老金,已于1月15日前在全国率先发放到位。昨日,记者从湖南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获悉:湖南省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了基本养老金,提前完成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春节前将调待资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的目标任务。2009年,我省共有18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调待,每月每人平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调待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平基本养老金达到1024元。
附:全省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标准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增加2元的月基本养老金。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同时符合2、3、4项条件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5.对年满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6.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8.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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