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或失业期间中断缴费的,将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省劳动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及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和经办过程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在跨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补缴问题上,对已申报未缴纳的欠费,其补缴基数按欠费年度征收机关已确认的基数,依现行费率补缴。对已参保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欠费,应按职工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但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按60%,依现行费率计算补缴。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允许其缴纳上一年度欠费,补缴基数按上一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作为中断处理,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关于中断缴费问题。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或失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职工因单位申报和征收工作不能衔接而中断缴费的,允许办理补缴,补缴标准按以上规定执行。
关于分支机构参保缴费问题。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且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作独立缴费单位在其所在地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应在总部所在地参保缴费。已在总部所在地参保缴费的,不能重复参保缴费。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已在总部所在地的参保证明、缴费人员花名册等缴费凭证。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界定问题。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其经营地点划分,经营地点在城镇的纳入参保征缴范围。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界定问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其户籍身份划分,凡具有本地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属于参保对象,并在其户籍所在地参保(续保)缴费。
另外,持《临时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给予办理社保登记。(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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