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经讯(记者 苏桂除)海南经济报记者昨日从省地税局了解到,从今年起,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缴费上下限依据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执行时间,定在本年度第三季度起至下年度上半年止。
省地税局要求,各市县地税社保费征稽部门2009年按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即:除特殊情况外,养老保险费征收的上下限以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依据(含农垦系统);其它四项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上下限则以2008年度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依据(含农垦系统)。由于海南省统计局每年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一般都在4至5月份,为避免新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社保费征收部门进行大量的补缴工作,省地税局决定:以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缴费上下限依据,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执行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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