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接转的意见》出台
(成都商报记者 唐小涛)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成都市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接转的意见》。该意见对外地人在成都买房后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转接做出规定。意见显示,外地人到成都买房,户籍若迁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可转入我市接续参保。
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方面,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其户籍迁入我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本市接续参保。其中,同一统筹区域(省)内的参保人员,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不同统筹区域内的参保人员,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应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另外,在原户籍所在地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外购房人员,意见规定应在户籍迁入地所在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对于外地购房者的医疗保险转接问题,意见也做出相应规定。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户籍迁入我市,学生儿童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随所在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曾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外地购房者,在户籍迁入本市后,根据其在外地的医保缴费年限,按关系转移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予以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将外地参保年限与在我市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购房者,且在原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在原户籍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享受其参保关系属地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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