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北京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京财会[2009]45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记账原则、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核算事项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确,居民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居民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办法》要求,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在会计科目的运用上,《办法》明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二是经办机构在填制居民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而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办法最后明确,财政部出台居民保险基金核算的统一会计制度后,按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08]4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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