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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浙江: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2008年底,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起,逐步将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到12%-16%区间内。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工作坚持分类指导、梯度推进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实个人账户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逐步下调缴费比例,最低不低于12%;基金支付能力在12(含)个月至23个月之间的,可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2%至16%之间;基金支付能力不强的统筹地区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在确保基金支付能力不低于6个月的前提下,逐步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6%;基金支付困难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多方筹措社会保险资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缴费比例。截止2009年6月底,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已经批复杭州、宁波等56个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调整方案。

    点评:2008年1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分类推进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并明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资金多渠道筹资机制。各级财政年度新增财力的2/3要用于解决民生问题,重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要进一步落实多渠道筹资机制,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渠道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建立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制度,扩大省级调剂金使用范围,加大调剂力度。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是浙江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眼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大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有利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均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省委政研室社会处 杨守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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