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出台政策,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新规确定,被征地农民的主要保障共有三种,分别为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同时还规定被征 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一律由政府出资,个人无需缴费;被征地农民户籍迁移省外、出国移民的,可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农民土地被征可获三种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主要保障模式分为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三种。对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如果选择参加老年养老保障,政府同样按规定的比例(不低于70%)予以缴费补助;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老年养老保障。
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如果选择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应一次性缴足老年养老保障费用,政府同样按规定的比例予以缴费补助,但不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养老补助金由政府出资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一律由政府出资,个人无需缴费;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政府出资直接发放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如2008年我省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标准为66元/月,2009年度老年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可定为高于66元/月一些,但也要注意与老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要悬殊太大,避免攀比。
《指导意见》规定了政府出资比例的底限是70%,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高于70%。考虑到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计划生育家庭户以及残疾人等群体的特殊性,《指导意见》规定在他们参加老年养老保障时,政府对他们的缴费补助应当适当提高,以减轻他们的缴费压力,使这部分人能够纳入到制度中来,不因困难和其他原因享受不到养老保障。户籍迁移省外可一次性申领
被征地农民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后,又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转入城乡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另行制定。被征地农民户籍从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市、县迁移到省内其他市、县的,可以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被征地农民户籍迁移省外、出国移民的,凭相关证明到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农保经办机构按照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分段计息,为其计算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被征地农民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政府及村集体缴费本息余额不予继承,并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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