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在工资表上列明:单位已为李某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合计200元,应发工资3100元,扣除个人应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100元,个人实发工资3000元。请问,李某计税工资是2800元,还是3000元?
个人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国家规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上述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免税保险金均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向有关机构实际缴付的部分。但是,个人取得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中通常已经剔出上述已实际缴付的免税保险金,即已经不在个人实际取得的收入金额中,因此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如有上述情况,则不应再次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虚扣。所以,该单位为李某缴付免税保险金200元和个人缴付免税保险金100元后,个人实际取得的工资3000元。由于李某个人到手的工资已经扣除了免税保险金,因此应就3000元工资计税,而不应再扣除免税保险金后按2800元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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