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8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实现“四统一”。即:
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逐步实现全区统一。
统一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统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统一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实现全区统一;基本养老金执行自治区的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规定执行。
《办法》中还就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使用、基金预算、基金调剂补助四个方面实现全区统一。全区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经办养老保险业务,使用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全面推进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治区本级经办的直接缴入自治区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旗县(市、区)经办的直接缴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授权盟市核准可预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外,其余全部上划盟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除周转金外,各地不得擅自动用;对基金预算的编制、报批、下达、调整、执行等方面统一了程序;对盟市的基金补助方案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各盟市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补贴,调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当年基金预算缺口。
《办法》还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从业人员在全区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该《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出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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