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农村居民老有所养,辽宁省政府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今年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覆盖到全省10%的县(市、区),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今后,农民再也不必为养老问题而发愁:60岁以后,他们也可以像城镇退休职工那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意见》要求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市、县两级政府也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市、县两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辽宁省政府也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该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
同时,《意见》规定,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意见》也考虑到参保农民跨地区流动后的保险金领取问题。新农保的参保人员,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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