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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29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29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三条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新农保制度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六条新农保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允许有条件的试点市州、县市区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报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有试点县市区的各市州政府确定。

第八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九条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五章制度衔接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新农保,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农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负责新农保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十八条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新农保工作机构,整合办公资源,落实工作经费。有困难的试点县市区由市州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新农保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实施方案报经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出处: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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