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甘肃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会议对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了具体安排,省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与全省10个试点县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据悉,甘肃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10个县包括:榆中、会宁、武山、环县、华亭、漳县、金塔、阿克塞、临泽、民勤。
《试行办法》规定:试点试行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农村居民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新农保,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同时,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还明确表示,新农保个人缴费部分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可以继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死亡等,其个人缴费部分还有余额者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另外,《试行办法》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要由试点市、县政府负责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补贴和对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助等政府补助资金,由试点市、县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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