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继去年提交6个提案后,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今年再拿出12个议案,他在其中一项提案中呼吁加大对养老金的税收优惠,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马蔚华在提案中指出,在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过高,企业年金、零售年金与个人养老财富管理等其他养老保障方式替代率偏低,不利于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养老保障问题。为推动企业年金、零售年金、个人养老财富管理的快速积累,应加大对企业的年金税收优惠力度,并对个人年金等养老保障性缴费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延迟纳税政策。
据悉,随着我国人口渐趋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日渐突出。据预测,2015年我国劳动人口将开始下降,2035年65岁以上人口约2.9亿,届时将出现1.6个纳税人供养1个养老金领取者的局面。当前我国初步形成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养老储蓄组成的三支柱社会保障体系,但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承担着主要的养老职能,替代率达到58.5%;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仅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97%;第三支柱的零售年金(主要指信托型的退休金计划和保险产品)、以个人储蓄为主的养老财富管理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也十分有限。与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相比,其年金与个人养老财富管理在社会保障结构中均占有较大比重,以美国为例,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投资占美国居民养老收入的74%左右,而政府养老金仅占25.6%。
为此,他建议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允许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原则上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二)施行个人年金等养老保障性缴费的延迟纳税。马蔚华建议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养老金纳税EET模式,实施年金和个人养老财富管理延迟纳税政策:1、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在个人领取年金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延迟纳税还可以平滑工作期和退休期的收入水平,降低工作当期的边际税率,使职工的终身收入最大化,实现了在职与退休后的收入合理分配。2、允许个人购买零售年金、加入个人养老财富管理计划的费用,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予以全部或部分扣除,使得个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参与零售年金和个人养老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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