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称,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等7类(见图)对象统称退休人员,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意见”明确,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此外,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按照有权单位审批退休时确认的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扣除折算工龄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意见”提出,对倾斜调整对象资格确认,要求属于符合享受倾斜调整范围的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是指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按规定获得职称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据了解,“意见”规定,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养老待遇从2009年12月,及其以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2009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除外),属于2010年养老待遇调整对象,从2010年1月起调整月养老待遇。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调整增加的金额,不得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养老待遇作为计算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计发基数。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3.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转制为企业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7.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
上述1至7目所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在2009年12月31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退休人员,不参加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均不属于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出处: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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