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如果在省内或跨省流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有规可循。省政府19日转发《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存储额;跨省流动的,保险关系、统筹基金等都跟着转移。
省内流动 只要转移关系
参保人员在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市)流动,只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厦门市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其他地区(含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就业,或者我省其他地区(含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人员流动到厦门市就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跨省流动 关系、基金、账户都要转
省内的参保人员流动到省外地区就业,或者省外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就业,按照规定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应在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按新就业地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出同意接收函。原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如果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获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转移金额怎么算?
跨省参保人员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时,将怎么执行?《实施意见》明确了具体的转移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按参保人员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12%予以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标准为: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不含1月1日),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含1月1日),按转出时上年度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转移时当年的个人账户记账部分,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利息;其利息由转入地负责计息。这一标准比国家的规定更加细化。
如果在办理关系转移前,个人有欠缴费的情况,应在流动转移前缴清欠费,不补缴的,其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之后将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作者:陈娟】 【出处: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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