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出台,从现在起即可执行。这意味着,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接续有了具体操作的依据和办法。
省内流转只转档案不转基金
记者了解到,这个办法适用于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省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原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另外,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户籍所在地是待遇领取地首选
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并按规定缴费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男满50岁女满40岁不需转移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信息。
参保人员再次异地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信息,转移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农民工中断缴费怎么办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在两地存续保险关系只留一个
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本人自愿的原则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本金退还本人,利息转入保留的个人账户,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办法实施前,已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自愿的原则,保留其中一个,并继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在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报记者 艾灵
【出处: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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