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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五七工家属工可补费参加养老保险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具有新疆城镇户口,符合条件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规定费用的养老保险费后,即可自缴费的次月起,每月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金。 继5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将

具有新疆城镇户口,符合条件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规定费用的养老保险费后,即可自缴费的次月起,每月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金。

继5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将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消息后,5月7日,自治区又召开了自治区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工作会议,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并对细则进行了说明。

目前,自治区现有城镇人口中,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有183万人,尚有50万人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其中30万人是当前要解决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20万是城镇老年居民。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杨刚要求,当前各地在执行政策确定人员身份范围时,只针对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不允许扩大对象和范围。登记和缴费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问题,将放在2011年或2012年前解决。

此次,若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个人和家庭因各种原因不愿补费参保的,仍可保留其享受现有生活保障政策和渠道,或待今后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预算,如果此次完全解决自治区30万五·七工、家属工的养老问题,自治区每年将增加养老保险经费支出10亿多元。

自治区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黄昌元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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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政策支持补费困难人员

7日,记者就解决五·七工、家属工历史遗留问题主要采取什么方式,以及如何解决可能遇到的难点等采访了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黄昌元。

记者:为什么要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养老保障问题?

黄昌元: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障问题既具有历史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

五·七工、家属工等未能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是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条件决定的。现在出台政策解决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既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需要,又是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民生的需要。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确保他们老有所养,有尊严地生活,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的关怀,是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

记者:主要是采取什么方式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黄昌元:五·七工、家属工没有国家认可的工龄,也没有缴费参保,基本已超过退休年龄。这次是作为特殊的群体,作为遗留问题来对待。解决问题总的要求是突破原有政策但又与现行制度相衔接,允许五·七工、家属工等补费参保。我国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涉及的政策原则是企业和职工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绝不允许到了退休年龄或将要退休时一次性拿钱买保险,这是政策底线。但这次解决五·七工、家属工这部分人参保问题,采取的就是通过补缴相应费用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记者:在解决的过程中,预测的难点有哪些?有什么对策?

黄昌元:主要难点包括人员身份难确定,部分个人补费参保有困难。为了更好确定人员身份,在审批办结时限上,相较于内地一般限定一年办结,我们宽限为两年内办结。

针对部分人员无收入,补费有一定困难,我们给予了三项政策支持。60周岁以后,每增加一岁,少缴1600元;设置养老金计发与补费抵扣规定,养老金待遇计发时间比实际领取养老金要早,账面上记录的个人应享受养老金就可以抵扣个人补缴的部分养老金;另外,2008年自治区出台政策建立了城镇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有11万五·七工每人每月领取150元的生活补贴,这一部分人员在申办过程中可以继续领取生活补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停发补贴,但可以将截至2011年底前那段时间应享受的生活补贴资金用作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部分。

【作者:史传芝 李雪】  【出处:乌鲁木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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