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文件
琼府﹝200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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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各试点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新农保工作要统筹安排,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县、区试点工作;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保障新农保政策的实施;确定村级新农保协管员,协管员由村委会干部兼任,协管员工作经费补贴由市、县财政承担。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农保政策、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试点市、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试点工作期间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村级新农保协管员负责本村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及本村参保人员、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困难群体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缴费档次的统计申报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统计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等项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和监督新农保基金。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农业户口和提供农村居民身份基础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鉴定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鉴定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 属于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按本办法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出处: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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