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的劳动者,因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转移接续而“退保”的现象曾屡见不鲜,使劳动者应有的养老保险权益受到损害。今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了跨省转移接续。
改变工作地点,保险异地接续
【要点】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退保”;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解读】
每年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劳动者规模不断扩大,尤其不少外来农民工往返于城乡导致间断性在城市就业。他们在不同地区和时段参保缴费,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人转移,致使他们的缴费年限不能累加计算,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暂行办法》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免却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利益。
个人账户与单位缴费共同转移
【要点】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大部分单位缴费为工资基数的20%)。
【解读】
《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降低了职工应享的养老待遇。《暂行办法》出台后,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保费中断可续缴,年限合并计算
【要点】
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时,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参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是《暂行办法》确定的最重要的政策之一。
【解读】
每逢节假日,农民工“退保”现象严重,一些沿海城市甚至出现了大规模的“退保潮”。我市2009年有2000余名参保人员因更换工作地而退保。“退保”者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的权益没有体现出来,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养老保险权益的累加计算,可以给农民工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减少退保。《暂行办法》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就业中断缴费而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问题。
大龄异地参保人可建临时账户
【要点】
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相关部门批准调动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这部分人可在新就业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解读】
此政策可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减轻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同时保障这部分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能够继续参保缴费,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也使得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不再有后顾之忧。
此外,我市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职工无论身在哪里,都可以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实习记者 王歌)
【出处:威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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