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并记载。1996年1月以前工作并参保的人员,从1996年1 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之后参保的人员,从参保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账户划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组成,目前,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 8%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按照规定,职工因失业、判刑、参军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可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出处: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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