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基础工程,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又包括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等诸多方面。要实现这样一些目标,就需要进一步实施开发人力资源的战略举措,以通过人力资源开发提升全民素质,培养专门人才,为社会充分就业,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及社会管理的高效和谐奠定人力和智力基础。
以人为本合理发挥人力资源作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为此,就需要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进行各种层次的人力资源开发。
更新观念,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特别要针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工作特点,努力营造一种尊重个性、鼓励创新、信任理解的良好环境,激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通过舆论引导、政策指导和利益诱导,促进形成“成才、用才、重才、爱才”的社会氛围,营造出一个有利于培养、吸引、留住和用好人才的机制;鼓励人才自主创业、发明创新。
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发展学校教育和在职教育。要切实改变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把应试教育转移到培养人才综合素质的轨道上来,把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作为教育的重点。在发展义务教育的同时,要在全社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形成结构合理的终身教育体系,鼓励人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终身学习,拓展与更新知识,提高素质。
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制度改革,营造人力资源开发的良好环境。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市场化配置。以市场为导向,大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创新,消除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体制性障碍,保持人才人事工作的生机与活力,使人才资源开发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充分就业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前提,也是保证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关键。
强化政府统筹就业职能。要继续完善和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在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有目的地通过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增加就业岗位。要进一步推进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构建,有效保障城镇人员就业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创造新的就业岗位。一是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培植新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岗位。二是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公益性岗位;三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就业政策,实行分类指导,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四是加强与省外、境外的经济合作,通过扩大对外劳务输出以及发展非正规(灵活)就业和发展教育产业等形式,分散、减轻、延缓就业压力。
促进就业结构优化。根据“退二进三”思路,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社区居民服务业;同时要重视第二产业的发展,尤其是重视低碳工业和总部经济;进一步打破垄断,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和行业;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积极作用;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境外就业规模。
改进就业服务及强化再就业培训。在改善就业服务中,既要做好再就业困难群体的免费就业服务,使就业机会变成现实,又要建立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尤其是对失业者中有创业意识的人员,要积极实行创业培训计划,使他们的创业为其他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扩大保障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出台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有一些地方出台诸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就其覆盖面而言,还缺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此项保险必须马上出台,并建立与其他险种的衔接及统筹政策,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逐步增加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和提高个人缴费比例。适应社会发展,确保社会保障建设有“度”,以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的承受能力为准绳,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使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同时,要与时俱进地不断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国家立法和地方法规相结合,使社会保障尽快步入法制化轨道。各地政府应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立法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规定、条例、措施等,使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和企业、职工都能有法可依、依法办保险,依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使社会保障体系在法制的轨道上顺畅运行。
迅速提高社会保障信息化服务水平,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加快各项社会保险全国联网建设进程,提升信息化水平,使缴费参保更为便捷,异地参保均能受益。
依法维权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当前,进一步强化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要着重做好以下两项工作:其一,提高劳动者收入待遇。要大力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让劳动者的收入与企业利润同步增长,确保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二,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履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监察执法活动,要进一步在规范用工行为、订立劳动合同、理顺劳动关系、监控工资支付等方面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同时,还必须不断提升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使广大劳动者能住得起房,看得起病,养得了老,子女能上得起学,工伤能得到充分医治。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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