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府第219号令)文件精神,为做好2010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确保社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0年缴费基数启用
1 、2010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0年7月起启用。
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480元。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60%(1374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6870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09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09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
2 、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办理参保登记的,其单位及雇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0年7月起启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832元) 确定,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最低按60%(1374元)确定;高于300%(6870元)的,按300%确定。
3 、2010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2010年1月至6月按2009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4 、2010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含退职,下同)、且退休时间在2009年12月31日后的人员,按退休时缴费基数为准。补收费用向退休时所在单位征收。
二、关于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1 、结算范围
2010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属结算范围:
(1)2010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2)2010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且退休时间在2009年12月31日后的人员,包括办理退休手续时已进行补退处理的,但退休时缴费基数低于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以及在核定基本养老待遇时的当年缴费基数与预缴基数存在差额的人员。
(3)2010年1月1日后新增、再就业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4)对于2010年1-6月兼并、合并、分立的单位,按现行单位主体进行年中清算。
2 、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2010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按2010年缴费基数征收,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2010年上半年结算后补收(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2010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3 、结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0年月缴费基数 - 对应月预缴基数)×8%]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0年月缴费基数 - 对应月预缴基数)×2%]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0年月缴费基数 - 对应月预缴基数)×1%]
【出处:中国杭州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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