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年龄划分,分类保障
此次工作将针对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各地政府将以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对被征地农民按年龄划分,实施分类保障。具体保障人员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产生,并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核准公示后,报有关部门备案。而对1999年1月1日以来已按原征地安置办法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均不足0.3亩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以上者,可自愿参保。
农民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在保障标准与办法方面,意见指出,对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以参保时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20%为费率,一次性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其中,参保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上述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者,政府将按上述费基和费率,根据年龄段设立不同档次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后,此类被征地农民也将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办理退休手续,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县(市、区)政府将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情况,适当降低参保“门槛”,采取“低进低保,分档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参保,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120%(含)。政府还会根据当地相关情况,适时调整。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将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可转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对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且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如自愿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可按后者继续缴费,政府将对原缴费用进行相应折算,折算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将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应项目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将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意见特别指出,对于有条件的地方,被征地农民将有机会被直接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50%
此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缴纳总额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参保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账户。需要注意的是,该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在参保者死亡后,相关部门将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剩余部分,并发放适当丧葬抚恤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多于2000元)。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缴纳总额50%。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同级财政将给予保障。(记者童颖冰 实习生陈苓)
【出处:九江新闻网】
“九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一个都不能少”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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